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

原 告
陳品洋
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275元[計算式:157萬元+90,275元;遲延利息部分,原告以主請求方式為聲明,應併計其金額,違約金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