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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瑞水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2,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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