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56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