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楊偉彰
- 當事人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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