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振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英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