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柳金寶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025元 ,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