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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國本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3,011,826元及損害賠償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損害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計其金額)。

二、具狀表明將原告名義更正(或變更)為國本組工程有限公司之意旨。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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