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炎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67,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