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鋼錫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補正其餘二名游姓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
二、陳報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聲明毋須將債務人游鋼錫列入,宜自行更正聲明),其訴訟標的除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外,是否包括代位行使被告即債務人游鋼錫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如是,應併敘述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陳報或陳報內容不明確者,將依有主張此項訴訟標的處理。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