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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鋼錫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補正其餘二名游姓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

二、陳報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聲明毋須將債務人游鋼錫列入,宜自行更正聲明),其訴訟標的除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外,是否包括代位行使被告即債務人游鋼錫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如是,應併敘述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陳報或陳報內容不明確者,將依有主張此項訴訟標的處理。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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