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鋼錫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 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補正其餘二 名游姓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 二、陳報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此部分聲明毋須將債務人游鋼錫列入,宜自行更正聲明),其訴訟標的除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外,是否包括代位行使被告即債務人游鋼錫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如是,應併敘述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陳報或陳報內容不明確者,將依有主張此項訴訟標的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