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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原告陳報概估之回復原狀費用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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