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跏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送達處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跏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送達處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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