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樾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69,766元,應徵裁判費144,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