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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惠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生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9,013元〔計算式:8,000元/㎡×(3,057㎡+126㎡+684.04㎡)×1/24=1,289,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為日據時期謄本,應提出全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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