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惠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生
- 訴訟代理人
-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9,013元〔計算式:8,000元/㎡×(3,057㎡+126㎡+684.04㎡)×1/24=1,289,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死亡者之除戶謄本[如為日據時期謄本,應提出全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