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 訴訟代理人
- 白浩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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