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祐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樹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呈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被繼承人陳許迎(民國86年3月7日歿,陳呈玉之母)之全部遺產為請求分割之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陳呈玉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被繼承人陳許迎之遺產,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0年8月9日函送本院之遺產稅調查報告書財 產明細表影本,計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 ,067㎡、應有部分1/4(於96年間判決分割後,面積3,925㎡、 權利範圍為全部)及巨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台幣(下同)125萬元(原告可自行聲請到院閱卷)。原告未證明各 繼承人就巨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部分已經分割完畢,而未將該部分遺產併列為請求分割之標的,於法不合,應具狀追加。 二、上開被繼承人陳許迎之遺產總價額,按本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投資面額計算,合計713萬7,500元〔計算式:1,500元/㎡×3 ,925㎡+125萬元=713萬7,500元〕,被代位人陳呈玉之應繼分1 /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萬9,1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