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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瑞水

  • 當事人
    謝於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謝於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澤工程行即劉育伶等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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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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