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冠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鉦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即豪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即豪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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