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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鉦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即豪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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