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被告
- 詹國强
蔡新厚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476-12地號其上同段75建號、
7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全部暨歷次異動索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29號
蔡新厚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476-12地號其上同段75建號、
7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全部暨歷次異動索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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