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拜倫營造有限公司、叢哲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訴訟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0,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