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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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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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