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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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