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