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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