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段微孟即陳仕儀之繼
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段微孟即陳仕儀之繼
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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