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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段微孟即陳仕儀之繼

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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