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瑋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不合程式。查被告黃瑋義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5樓之2。原告應自行查明原告實際住所,並具狀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