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瑋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不合程式。查被告黃瑋義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5樓之2。原告應自行查明原告實際住所,並具狀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5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瑋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不合程式。查被告黃瑋義戶籍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5樓之2。原告應自行查明原告實際住所,並具狀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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