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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6號

給付延長保固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鉅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遠
原告
張陳玉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延長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萬6,241元[計算式:785,808元+123,453元+656,983元+1,04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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