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莊子賢律師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沛紜(原名温家蓁)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惟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之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詐害行為,並命被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而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計算至民國110年5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本息合計828,668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遺產之總價額為5,994,177元,依被告即債務人温沛紜之應繼分1/3計算,其價額為1,998,059元等情,為原告具狀陳明。兩相比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債權總額828,668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