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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富昌應將被告郭龍傳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559號

(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

台幣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依上開說明,請陳報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及建物及土地現

價額為何(可參酌附近不動產之時價登錄交易資料),以供本院

核定訴訟標價額;若未陳報,本院將以供擔保之債權額新台幣80

0萬元核定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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