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能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0年7月31日所選舉,並以員宅字0000000000號公告110年度第九屆管理委員會之如附表一(註:起訴狀未附,請補正)所示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補正起訴狀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