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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4號

變價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含增建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而依原告所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618號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即為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之利益,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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