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9號
- 原告
-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被告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提示、行使追索權暨應返還面額新台幣(下同)223萬9748元之本票(票號YB0000000),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本票之面額為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3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