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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1號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邑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2,210元,尚須補繳6,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註:本件改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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