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邑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2,210元,尚須補繳6,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註:本件改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