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6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上列原告被告葉行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55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40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