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安全之除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及本件被告洪但、陳冠穎、陳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之住居所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及其住址)。
二、倘若前項繼承人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605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完整姓名之地籍異動索引。
四、提出財政部國稅局被繼承人陳安全之遺產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之被繼承人陳安全所遺不動產分割協議、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