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燕
- 訴訟代理人
- 唐肇澧
唐銘胃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裕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下列第一、二項補正,請依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請明確記載金額多少?。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除起訴狀外,亦應提供相關證據(例如:承攬工程契約書、結算明細單、請款單..等詳細資料)。並請詳述緣由。
三、另一被告林裕翔之現、住居所?(請附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