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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裕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下列第一、二項補正,請依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請明確記載金額多少?。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除起訴狀外,亦應提供相關證據(例如:承攬工程契約書、結算明細單、請款單..等詳細資料)。並請詳述緣由。

三、另一被告林裕翔之現、住居所?(請附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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