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拜倫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6萬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053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及應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有簽章」之工程合約書;亦應併補正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費,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