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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凱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拜倫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6萬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053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及應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有簽章」之工程合約書;亦應併補正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費,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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