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宜(即陳怡璇)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