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宜(即陳怡璇)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