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新豐段403、406、407、408、409、410、41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等人即上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劉國能(身分證Z000000000)及其他繼承人戶籍、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倘前項被告等(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