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債務人陳正鑫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双貴(債務人之姐、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若她無其他繼承人,併請陳報)。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121、121-1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含他項權利部)。
三、提出上開建物,即門牌彰化縣○○鎮○○路00巷0號最新房屋稅核課資料。
四、查報被繼承人(債務人之父)陳遮木(身分證Z000000000)於民國102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否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