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債務人陳正鑫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價額新台幣(下同)140萬62

20元(計算式:657.24平方公尺×7800元/平方公尺×237/864持分

)、同段660地號土地價額579萬460元(計算式:1113.55平方公尺×

7800元/平方公尺×2/3持分)、建物彰化縣○○鎮○○路00巷0號房屋

稅籍價額1萬7300元。上開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721萬3980元

。被告即債務人陳正鑫之應繼分為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80萬3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8919元,扣除已繳320

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5719元,若逾期未繳,逕駁

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