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債務人陳正鑫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價額新台幣(下同)140萬62
20元(計算式:657.24平方公尺×7800元/平方公尺×237/864持分
)、同段660地號土地價額579萬460元(計算式:1113.55平方公尺×
7800元/平方公尺×2/3持分)、建物彰化縣○○鎮○○路00巷0號房屋
稅籍價額1萬7300元。上開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721萬3980元
。被告即債務人陳正鑫之應繼分為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80萬3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8919元,扣除已繳320
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1萬5719元,若逾期未繳,逕駁
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