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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9號

撤銷買賣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哲等間人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62地號土地及同段87建號建物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地籍異動資料(勿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並提出被告楊明哲(身分證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其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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