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0號
- 原告
- 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君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碧玲、吳建興(即中國花燈醮壇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