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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5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喻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張雅喻計算至110年9月6日時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966,677元,低於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194萬1,568元,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萬6,677元,應徵裁判費1萬570元,扣除已繳3,42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彰化縣溪湖鎮大竹段660、660-1、660-2、660-3、660-5、660-6、66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債務之被繼承人即楊𥕥之除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楊○○資料(姓名及住址)。迅來閱覽地政機關回覆之遺產分割繼承資料。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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