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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信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貞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萬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訴之聲明(請仔細看!)有誤否?被告隆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訊址彰化縣○○市○○○街○號二樓、有誤否?請查報其法定代理人蕭松喜之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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