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9號
- 聲請人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林蜜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
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但依聲請人書狀內容,無從核定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為若干,揆諸前揭規定,爰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
台幣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聲請人尚應再補繳新台
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逕駁回其聲請。
具體列舉本件破產財團之各財產項目(書狀全空白)?並附證明文
件。並提出足夠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自稱現有141萬5942
元)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