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游國文(即冠德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祥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新台幣1000元(聲請解解費),逾期未繳,不予送調解(原告即應繳足全部費用)。餘額4840元,設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五日內補繳足;若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