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魏皓恩
- 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由商行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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