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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如委任李育錚律師、廖友吉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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