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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9705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補李育錚律師、廖友吉律師為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提出被告企業社之營業設立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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