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君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碧玲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