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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姚銘鴻

  • 當事人
    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君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碧玲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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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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