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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總工會等人之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69,509元(本金550,000元+利息319,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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