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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已繳納121,295元,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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