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已繳納121,295元,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郭欣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已繳納121,295元,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