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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施錫揮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告
顏玉女

顏秀引

顏阿物

顏聰敏

顏聰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8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9   9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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