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莊凱婷
- 被告
- 顏玉女
顏秀引
顏阿物
顏聰敏
顏聰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8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9 9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