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顏玉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顏玉女 顏秀引 顏阿物 顏聰敏 顏聰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4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4 8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39 9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